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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房贷不到款定金被充公
2011/9/22 10:11:00  阅读:2762次

      上一年4月18日,银行通知刘密斯,因刘密斯在银行还款过期67次之多,加上新政的影响,不克不及给她发放借款。尔后,开拓商提出以改名等其他方法持续实行合同,赐与刘密斯宽限日间,但刘密斯均分歧意,只需求退回定金。之后,刘密斯没有持续付出楼款,也没有与开拓商签署生意合同。

       在上一年4月,刘密斯看中了东莞某楼盘的一套房子。因为此次买房属第二套房贷,因而首期需五成,总价48万多元需借款24万元,刘密斯当即付出了定金2万元。

      6月份,开拓商决议充公刘密斯定金2万元,并将该套房子另行出售。刘密斯以为开拓商是单独违约,应双倍返还定金,于8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。

判决:被拒贷只因信誉欠安

      法院以为,开初刘密斯和开拓商均有积极实行认购书的志愿,而两边无法持续实行认购书及签署购房合同的缘由:是刘密斯的银行信誉欠安,致使银行回绝发放借款。尔后果是刘密斯单独形成的,因而法院判决反驳回绝了刘密斯要求退还定金的诉讼恳求。

      法院经审理透露表现,刘密斯与开拓商签署的认购书属于预定合同的性质,依法有用。而本次胶葛的争议核心在于:开拓商能否应向刘密斯返还定金2万元。

       刘密斯对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一审讯决不服,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近日,中院作出终审讯决,反驳回绝上诉,维持原判。